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正式行文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
3.建设厅城市规划与风景园林处进行审核,由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建设厅公开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办公场所予以公告、告示。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1.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初步设计方案与设计任务书及基础数据。
收费情况: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