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8-03-01 浏览

关于增加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试行)》(豫政办〔2018〕1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豫人社〔2017〕10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决定增加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种范围

在目前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内第一批10个门诊病种基础上,增加乳腺癌门诊靶向药物治疗等16个门诊病种(含治疗方法,下同),纳入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第二批门诊病种范围(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待遇水平

新增病种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的,参保人员需按各地规定的首自付比例负担一定费用后,再由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标准内应由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可按规定通过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已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住院治疗时,不能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2018年—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发生的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85%。

三、定点管理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实行定点救治,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选择当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作为重特大疾病特殊用药供应单位,将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基础上,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购药,减轻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将新增门诊病种同时纳入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限额标准内应由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可按规定由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将新增门诊病种纳入省直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河南省省直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8号)规定执行。

(二)省、省辖市(含省直管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药品目录调整、公立医院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和调整诊疗项目价格等情况,按照医院分级管理原则,对原有及新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住院病种和门诊病种的医保支付限价(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确定。其中,驻郑省属医院的医保支付限价(限额)标准由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整确定;市、县属医院的医保支付限价(限额)标准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调整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驻郑同级省属医院标准。

(三)新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的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经办管理等相关事项以及原有病种报销政策,仍按豫人社医疗〔2016〕15号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8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xlsx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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