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失业风险做好经济性裁员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9-11-29 浏览

关于预防失业风险做好经济性裁员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范劳动合同履行,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做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稳就业、防失业,预防和化解大规模失业风险工作,更好地推进我市经济发展与稳定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经济性裁员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听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确实保证被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合法权益,方能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负责所辖区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备案工作。

二、审批程序

用人单位向所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再提供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方案、职工花名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等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出具受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情况报告回执。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末统计一次所辖区受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情况,统计结果上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一次性裁员100人以上的单位,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三、申报材料

1.经济性裁员备案申请书;

2.经济性裁员方案;

3.职工花名册;

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联 系 人:黄杰

联系电话:0371-67885702

附件:1.经济性裁员备案申请书

      2.企业裁员情况统计表

      3.受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情况报告回执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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