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复工复岗时间(2.27日更新)
日期:2020-02-27 浏览

各地复工复岗时间(2.27日更新)


北京市:发布《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提到, 对疫情高发区复工人员要求暂不返京。

上海市: 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规定:对来自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实施隔离观察、对其他地区来沪返沪人员要求由其个人及所在单位一律属地申报相关信息,并切实落实相应防控措施。对在沪无居所、无明确工作的人员加强劝返、暂缓来沪。且明确第一批重点关注地区:浙江省温州市、台州市、宁波市;安徽省阜阳市;河南省信阳市、南阳市;广东省深圳市。 务工人员一律劝返。

广东省: 企业在2月9日24时之后陆续复工。截至2月21日,已经有354个项目复工,预计2月底重点项目复工率将达七成左右。建筑行业上班时间推迟至3月份。根据《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延迟疫情重点地区有关人员返粤时间的通知》要求,各企业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明确目前仍在湖北人员暂不返粤,对14天内有湖北旅行史或居住史的来粤人员,实行登记造册,做好重点医学观察14天等健康管理。

深圳市: 市内规上企业3月1号前全部完成复工,复工率要达到100%。根据《深圳市关于延迟疫情重点地区有关人员返深的通知》中规定:疫情发生地来深人员,应在抵深之日主动向所在社区工作站、单位或者入住的酒店等申报,需要对其实施14天的居家隔离或者集中隔离观察;其他地区来深人员,自抵深之日起,一般需要观察14天。

江苏省: 以“三个必需行业”“六类工业企业”为重点,有序组织人员返工返岗,推进企业精准复工。截至2月14日,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复工数已达22337家、复工面达49%,复工企业已复工人数265万人、占正常用工数的58%。江苏撤销所有高速公路查控点, 恢复封闭的高速公路出入口 。但对疫情严重的地区仍禁止入内。

无锡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外来人员流动管控的通告》(第7号)规定:(一)凡是没有本市身份证件以及未在本市办理暂住登记的人员,一律暂缓来锡;(二)凡是未通过复工防控措施核查的企业,其外来务工人员一律暂缓来锡(通过复工防控措施核查的企业名单可通过“无锡市民卡”微信公众号“返锡通”平台查询);(三)对于来自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江西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一律暂缓来锡。相关最新信息,请密切关注“返锡通”平台。

扬州市:凡是没有本市含各县(市、区)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的人员,一律暂缓来扬;对于来自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江西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一律暂缓来扬。

苏州市:目前管控的一省三市,即湖北全省、浙江温州、河南信阳、安徽阜阳,仍会被劝返。之前被纳入管控的台州、杭州、宁波、驻马店、合肥、南昌,已经不在范围内,现在可以返苏,需满足如下条件:1、有固定住所,并住所需要具备居家隔离条件。建议来之前和社区沟通,登记进行隔离,具体隔离天数看社区具体要求。一般居家隔离,若是体温不正常,就会被集中隔离。2、带好身份证+居住证+工作证明等资料,做好返苏人员登记,方便卡口检查。省内人员来苏需携带身份证,无苏州本地户口的,需带好居住证。

浙江省: 依据《浙江省返工人员管控实施方案》中规定:企业有序复工,引导务工人员有序返工。对湖北籍及其他疫情高发地区和省内重点地区的返工人员,由企业负责规劝暂缓返工。

杭州市2月10日起,全市企业复工实行复工申报备案制,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所有企业未经属地政府审核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2月10日起,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亚运项目、省市重点工程等)及其混凝土生产、渣土运输等必要配套企业;2月15日起,安置房建设等一般民生工程;2月20日起,具备条件的其他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余杭区全区建筑企业、建设工地原则上不早于2月29日24时开复工(除经批准同意的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需要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外)。

天津市: 截至2月22日16时,全市复工率46.3%,较2月13日,提升了36个百分点。外资企业复工率58.5%。工业复工率91.5%,外资企业全部复工。目前,各类企业尽快有序实现复工复产。争取2月底前,规上工业企业实现80%以上复工复产,力争3月中旬左右,全市工业基本恢复正常生产。

河南省: (一)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返岗复工农民工和企业员工进行信息登记并制定运输需求计划,原则上采用点对点长途包车等定制客运模式。(二)持有“包车通行证”可走绿色通道。持有“包车通行证”的运输车辆通行应急运输专用通道(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三不一优先”(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政策,优先保障农民工返岗复工运输。(三)实行健康申报“一人一证”管理。返岗复工前,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做好返岗农民工健康状况申报和筛查评估,实行健康申报“一人一证”管理。返岗农民工近14天居住地的乡镇(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其进行体温测量和健康评估,根据申报人居住地疫情及其接触史、居家时间等情况提出是否适宜返岗的意见,形成农民工健康申报证明,并签字盖章。适宜返岗的方可参加集体运送返岗。

郑州市:工业企业:2月10日,本地员工为主、本地产业链完整的工业企业。2月17日,来自疫区员工少、本地产业链较为完整的工业企业。2月24日,其他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2月17日,三星级以上宾馆,提供送餐外供连锁性餐饮企业(不设堂餐),为制造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2月24日,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网上销售、中介销售等房地产服务企业。3月2日,科技服务业企业。暂缓复工复产的服务业企业:经营性客运行业,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家政行业,小型门店,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影院、剧场等娱乐场所,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建设工程:2月25日,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3月6日,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3月16日,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有关企业复工复产名录详见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方案。 2月19日,郑州市将城区的5个区也划定为疫情轻微范围。除负面清单行业外,郑州市全辖区复工。

天津市:企业对来自疫情高发地区的人员推迟返津和复工,如已返津要求其居家隔离14天。隔离期满方可复工。

重庆市: (一)企业在疫期不新招收不符合防控要求的重点区域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二)必须严格落实市外返工人员不少于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三)对近14天有湖北旅居史、有与湖北旅居人员和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的员工,要严格按规定落实居家或在居住地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四)对其他地区返渝员工,确因生产需要返岗的,在体温检测正常、无密切接触史的情况下,可按照“厂区内上班,14天内不得离开厂区、宿舍或指定区域”的方式返岗。

内蒙古自治区:(一)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期满后,在当地健康观察满一周以上,出具解除隔离健康证明的,不再进行隔离观察;(二)对有湖北往来史人员,隔离观察期满后,在当地健康观察满一周以上,出具解除隔离健康证明的,不再进行隔离观察;(三)对有广东等疫情较重地区往来史人员,隔离观察(包括居家隔离)期满后,不再进行重复隔离观察;(四)对湖北及其他疫情较重地区以外省份往来人员,不进行隔离观察;(五)自治区内往来人员,不进行隔离观察。

广西壮族自治区: 力争在2月底前全区实现50%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复产经营,争取3月底前实现全部复产经营。力争在2月20日前全区大中型超市开业率达95%以上、具备防疫条件的农批市场经营户开铺率达80%以上。

黑龙江省:建筑行业涉及重要民生工程的项目,符合开工条件的,可按照年度计划复工;一般性民生工程,经济类建设工程4月初复工;房地产及其他建设工程暂定4月中旬陆续复工!

甘肃省:各建设单位要结合疫情防控情况,结合当地防疫部门相关部署,对达到复工条件的项目从2月20日起自行决定复工时间。 依据《关于甘肃省复工复产工作方案》要求,复工复产前企业要对全体人员逐一进行健康状况排查,对有密切接触史和来自疫区的员工必须按防疫部门要求进行隔离观察,确认其身体健康后再上岗;对新聘用人员按防疫要求做好隔离观察。

山东省:截至2月21日18时,全省因疫情影响封闭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全部解除封闭恢复通行。凡省内返程返岗职工,必须按要求办理《山东省复工复学人员健康通行卡》。对不符合办理健康通行卡条件的职工以及外省没有采取“点对点”定制化交通方式、没有填写健康通行卡证明的返鲁职工,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措施待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

太原市全市新建项目和节前停工的在建项目不得在3月1日晚24时前开工、复工,拟返并参与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在3月1日前暂勿返并;疫情防控、轨道交通、污染治理等需连续作业和应急处置工程,经市住建部门审批同意后,可按审批时间开复工,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对参与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应分批有序组织返并,并严格履行疫情筛查和疫情防控方案报备。

安徽省:依据《关于组织农民工返岗复工和促进稳定就业的通知》要求:(一)来自低风险县域的农民工,在输出地、输入地体温检测均为正常的,可直接上岗复工;(二)来自中风险县域的农民工,由输出地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出具《健康状况随访记录表》或“健康码”,在输出地、输入地体温检测均为正常的,可直接上岗复工;(三)来自高风险县域的农民工,由输出地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健康状况随访记录表》或“健康码”,并由输入地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后可上岗复工。

合肥市:工业企业:2月10日,本地员工为主、本地产业链配套完备的工业企业。2月17日,来自疫区员工少、本地产业链配套较为完备的工业企业。2月24日,其它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2月24日,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3月2日,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3月9日,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服务业企业:2月10日,三星级以上(含三星)星级旅游饭店。2月17日,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为制造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2月24日,科技服务业企业。

四川省:依据《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省内其他各类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在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前提下,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有序组织复工复产。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隔离等措施,未解除医学观察前不得安排复工,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湖北省:省内企业不早于3月10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武汉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3月10号24时,涉及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湖南省:依据《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通知》要求:为做好复工复产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各企业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江西省: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企业复工复产及员工返岗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3号)之规定:(一)提出“四个一律”,要求尽可能减少封闭式管理,方便人员、车辆通行,打破复工复产“中梗阻”问题。(二)省内县(市、区)之间全面取消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的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查站,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三)减少了“一刀切”“铁桶阵”式的被动防御。除来自湖北等地人员外,我省对其他地区的务工人员在进行必要的健康监测后,一律取消隔离要求,为复工复产创造了有利条件。

海南省:利用健康码支持企业有序开展复工复产。健康码实行“红码、黄码、绿码”三色动态管理。 “红码”范围: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无症状感染者、与确诊病人有密切接触人员、医学留观人员。 “黄码”范围:全国确诊人员的非密接同行人员,发热门诊登记、外省来琼、留观、卡口记录健康打卡等有发热、乏力、咳嗽、腹泻、结膜充血等不适症状人员,以及省外来琼未满14天健康打卡人员等重点关注人群。“绿码”范围:表示当前无症状,健康基本正常,可人员流动、复工复产;有效期为3天,3天内须自行进行健康打卡,否则健康码将转为“灰码”。外省来琼人员怎么申领: 目前健康码的机制是外省来琼人员从领取健康码之日起连续打卡14天健康无异常后才转绿码,后期系统后续会继续优化,同全国数据实时共享。如有系统没有反映的特殊情况,也可联系辖区网格员查验可将“黄码”后转为“绿码”;“红码”须经辖区指挥部查验后方才转为“绿码”。

贵州省: 2月23日,贵州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省级一级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响应,同时制定企业复工复产涉及的防疫操作规程和五类对象10种人群疫情管控措施。(一)针对全省企业,对所有湖北来黔返岗返工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阳性并有发热、咳嗽症状人员立即送到省级定点医院集中隔离治疗;(二)无症状人员将在定点医院接受隔离治疗观察,检测结果阴性者全部作CT检测,以便最大限度发现潜在传染源,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三)将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共同生活工作人员纳入管控范围,部署在全省开展对相关人群的排查、管控工作。(四)推出《社会防控重点对象相关分类标准及管控措施》,对全省各类社会防控重点对象按照“紫、红、橙、黄、绿”五色区分和管理,并对每类人员认定、管控、转归和解除进行明确。五类管控对象具体为:1、确诊病例、核酸检测呈阳性的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疑似病例。2、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核酸检测呈阳性的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3、从武汉、湖北来黔返黔人员,从湖北以外省份 14 天内有湖北旅居史的人员。4、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共同生活工作的人员。5、从湖北以外省份疫点(指生活的小区、单元楼或工作的单位、企业发生确诊病例)来黔返黔人员。

陕西省:截至2月25日16:00,陕西省高速公路出口全部放开,但对疫情重点区域的来往车辆仍有限制。非疫情区返岗的职工,在严格落实隔离观察后方可复工。

  新疆建设兵团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热、供电、油气、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群众生活必需(超市、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师市辖区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月14日24时;涉及群众生活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和电厂、化工等不间断生产企业除外。

西藏自治区:出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藏经信发〔2020〕13号)规定:(一)对来自或去过武汉等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有确诊患者密切接触史的员工,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适当延长假期,劝阻暂缓进藏,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或降低工资待遇;(二)对区外其他地区进藏人员要做好错峰出行引导,进藏前组织对其体温、身体症状等健康信息进行监测统计,并严格把关;(三)对非本地常住人员要实施14天的集中隔离留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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