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豫人职[2005]22号
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豫人职[2005]22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建委(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2005年度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为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事厅、建设厅共同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统一规划、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和研究相关政策。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命题工作和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会同省人事厅确定合格标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具体考试时间根据国家统一考试计划另行通知。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5年11月19日、20日举行,考点统一设在省会城市。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个专业设3个科目,分别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六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中专的学历可参照人事部、建设部文件国人部发〔2004〕16号的专业对照表执行,不在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其他专业由建设厅与人事厅协商确定。
第七条 符合二级建造师报名条件,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二)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
第八条 已取得某一专业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所在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经同级人事部门资格审核后到所在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名结束后将报名资料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省级建设、人事部门审定后由省考试中心按规定程序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驻豫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省建设厅负责二级建造师考试命题工作,并商省人事厅确定考试试题,考试可采用国家统一教材、考试大纲和试题,也可采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商省人事厅同意自行编写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采用何种教材、命题方式将提前一年对社会公告。2005年首次考试采用全国统一教材、考试大纲和统一试题。
第十二条 采用国家统一试题的,由建设部组织专家建立二级建造师考试试题库,制定标准答案并提供合格线参考标准,省建设厅商省人事厅确定合格标准。自行组织命题的,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专家建立二级建造师试题库,制定标准答案,商省人事厅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采用机读方式阅卷,《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的客观题采用机读方式阅卷,主观题采用人工方式阅卷。机读方式阅卷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人工方式阅卷由省建设厅商省人事厅组织专家阅卷。
第十四条 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具体标准按照省价格、财政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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